01.參加失業保險的范圍是什么?
城鎮國有企業、城鎮集體企業、外商投資企業、城鎮私營企業、城鎮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、民辦企業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必須參加失業保險。
02.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比例各是多少?
單位繳納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,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%;職工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,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總額的1%;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。
03.如何申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?
職工失業后,經審核,符合領取條件的,本人須持《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通知書》、近期免冠照片四張、身份證、解除合同證明書、求職證明、新開工行的結算賬戶存折、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,失業保險金從登記之日起計算,次月領取。
04.領取期限如何計算?
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,以失業人員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。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,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;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,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;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,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;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,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;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五年不滿六年的,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四個月;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六年的,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五個月;以后每滿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增加一個月,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。
05.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?
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,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免費為其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;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,患危重病確需住院治療的,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指定醫院治療,其住院醫藥費(不含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自費藥)超過千元以上的部分,憑醫藥費憑證、處方清單可給予50%的補助,補助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;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,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2000元和撫恤金3000元;夫妻雙方均為失業人員的,在同時失業期間各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;女失業人員在領到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的,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,持相關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申請一次性生育補助,標準為三個月的保險金等。
06.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能否接續?
可以接續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,本人自愿繳納養老、醫療保險費的,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,移交檔案后不得中斷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。